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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东莞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一览

    发布时间: 2024-02-10    作者: 废水处理设备

  东莞本地宝为你整理东莞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一览,一起来了解一下4月1日起开始变化的有什么吧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特种行业最重要的包含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畜禽养殖、洗车、洗衣、餐饮酒店、桑拿、沐足等。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即按用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0%,非居民58%,特种行业12%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属地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各终端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继续实行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以污水处理费各分类基价为基础,并以77.54%为基准收费水量处理率,当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由我局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分类基价和收费水量处理率按调整和联动后的最新标准确定。联动方法如下: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及收费水量处理率等情况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各阶梯价格。第一级水量,按实际污水处理费基本标准计收。第二级水量,按基本标准的1.5倍计收。第三级水量,按基本标准的3倍计收。阶梯污水处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计量污水处理费=第一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一级水量+第二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二级水量+第三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三级水量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实施阶梯收费,污水处理费在居民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三)计费基数调整。因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按每户每月用水基数除以30再乘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增加或减少计费基数。

  继续将重污染行业纳入特种行业分类,收取较高标准。对特种行业中经部门认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实行更高标准,收费标准在特种行业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进驻我市环保专业基地并规范处理工业废水的特种行业相关企业,按非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实行。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的征收(代征)单位应在新规定实施当月抄表1次,并按原规定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各镇街、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过去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7年1月20日东莞市政府公布东府〔2017〕9号文件《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2月20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3月22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下是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全文内

  东莞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开始征集公众意见啦,对未来有什么想法的可以直接来提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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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社会自费托养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

  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

  用人单位在每年的6-10月发放高温补贴,会在工资清单中明晰说明。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有深圳市旅居史的市民朋友进入东莞市市、镇政务服务大厅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东莞在创业扶持,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综合保障,社会保险待遇,医疗服务、居留及出入境便利,子女入学等10方面对特色人才实施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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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净化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特种行业最重要的包含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畜禽养殖、洗车、洗衣、餐饮酒店、桑拿、沐足等。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即按用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0%,非居民58%,特种行业12%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属地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各终端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继续实行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以污水处理费各分类基价为基础,并以77.54%为基准收费水量处理率,当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由我局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分类基价和收费水量处理率按调整和联动后的最新标准确定。联动方法如下: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污水处理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及收费水量处理率等情况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各阶梯价格。第一级水量,按实际污水处理费基本标准计收。第二级水量,按基本标准的1.5倍计收。第三级水量,按基本标准的3倍计收。阶梯污水处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计量污水处理费=第一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一级水量+第二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二级水量+第三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第三级水量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实施阶梯收费,污水处理费在居民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三)计费基数调整。因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按每户每月用水基数除以30再乘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增加或减少计费基数。

  继续将重污染行业纳入特种行业分类,收取较高标准。对特种行业中经部门认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实行更高标准,收费标准在特种行业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进驻我市环保专业基地并规范处理工业废水的特种行业相关企业,按非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实行。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的征收(代征)单位应在新规定实施当月抄表1次,并按原规定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各镇街、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过去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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